歐洲專利答客問(21)

道法同仁

    作者:許惠雯

    歐洲專利答客問(21)

    其他文件之提出

    受理申請單位及申請方法

    於提出歐洲專利案後,可直接或以郵寄方式向歐洲專利局提出歐洲專利公約第36條中提及之文件,較佳者乃向海牙支局申請。

    除了委任狀及優先權文件以外,其他文件之提出於歐洲專利局的申請處亦得以電報、商務交換電報或傳真方式為之。上述文件現今不能以磁碟或相似之資料載體,或通訊技術方面之類似方法提出。

    當申請案已於國家主管當局提出申請,遵照國家法律限制,所有更多關於申請案之文件可以向該主管當局提出。但是,僅能持續到申請人收到通知歐洲專利局已經收到申請案的書信之日期。於此日期之後,所述之文件必須直接於歐洲專利局提出。

    簽署

    除附件外,於申請歐洲專利申請案之後,提出有關文件必須簽署,電報及商務交換電報上之簽字可被接受,簽署者姓名和職稱必須清晰可辨。

    倘文件未經簽署,歐洲專利局將限期補簽,如依限補簽仍可保留申請日,否則,視為未收到。

    書面確認

    倘有關歐洲專利申請案之文件以電報、商務交換電報或傳真方式遞送,歐洲專利局將限期於不得延展之一個月內補送依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規定複製之書面確認文件,逾期者,其以電報、商務交換電報或傳真方式傳送之文件均視為未收到。

    歐洲專利局通常要求書面確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申請案、締約國之指定或請求優先權以文件撤回;

    (2) 有關文件或圖式變更或取代有關專利申請案或專利之文件;

    (3) 遞送之文件品質低劣或不符規定者。

    申請人遞送符合細則之正式申請書面文件應註明申請文件係於某年某月某日已以電報、商務交換電報或傳真方式提出。

    收件日

    前述有關申請專利案之規定適用於其他文件之提出。同樣地,以傳真、電報或商務交換電報送出之申請文件,其提出日為依歐洲專利局規定收到完整文件之日;若有如受理申請單位及申請方法第三項中所述之情事則不然,所有關於申請案之其他文件只能於歐洲專利局申請。

    文件之回函

    歐洲專利局會在自申請人所填註為此目的之表格上簽註收悉補充文件。

    為了使申請人有可能以商務交換電報或傳真方式收到回函,請參照有關收件之回函第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