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請專利主題一數學演算法或電腦程式(十一)
作者:曾振昌
可申請專利主題一數學演算法或電腦程式(十一)
電腦程式與 >35 U.S.C. 112(三)
範圍大於一電腦之方塊元件組
此種方塊圖電腦申請案之第一類即為關於一包括一電腦以及其它軟/硬體所組成之系統。為了符合建立一合理基礎以作為質疑此種技術揭露程度之舉證責任,審查委員應藉由著重於審視方塊圖中每一獨立方塊組成以著手開始一實際的分析。詳言之,如此一詢問應該著重在每一方塊元件所產生的各種不同的功能以及說明書實施例中組成之元件如何被實現之教示。假如基於上述之分析,審查委員就能合理地主張熟習此技藝之人士非僅需正常試驗即可實現如此之一組成元件或組成元件群,而如此之一組成元件或組成元件群應特別地接受審查委員以 >35 U.S.C. 112 第一段部份內容作為核駁理由之挑戰。另外,審查委員應判斷某些被描寫為方塊單元的硬體或軟體元件本身是否為有著頗大差異和必須被其它複雜組合精確定位的複雜裝置。在此情況下,一個可挑戰以此功能方塊圖的形式揭露之合理基礎是可能存在的。請參見 Ghiron, supra 及 Brown, supra 等判例。再者,假如申請人已經引用習知之專利或公開內容來說明一特定方塊圖所表之硬/軟體為習用之構件,如此的揭露程度是無法總是被認為可輕易推知其方塊圖間之複雜相互連接關係。參見 In re Scarbrough, supra, at 301 及 Forman, 175 USPQ 12, 16 (CCPA 1972)。
更者,在一個其中包含一數位電腦,或一微處理器,或一複雜控制單元的系統被運用於由許多元件構成之方塊圖中,表示出不同系統元件間的時脈關係應該是重要的,且當未揭示關於每一元件之時序之時脈圖時,為理解申請人所聲稱解決之事項將需要對其做大量且不合理之細節關係探討。請見 In re Scarbrough, supra, at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