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智慧財產法報告
作者:陳國基
美國智慧財產法報告
著作權所保護的行銷管道(PROTECTION OF DISTRIBUTION CHANNELS THROUGH COPYRIGHT)
著作權之保護並非僅針對文字素材本身來保護,通常,人們會在錯誤觀念的蒙蔽下,誤認為文字素材本身,諸如書本本身,始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然而,在實際上,任何原創意念的表達,如以定著於可觸摸之實體者,皆受著作權之保護。事實上,著作權連產品的包裝都能保護呢!這可由三年前香水製造商 Givenchy 所提之三件侵害訴訟案中可窺知。
就像很多企業一般,香水事業通常被地理上的區域所分隔,不同的公司有權對不同之國家製造及販售香水產品,而某人亦可在一國家買入一批產品,再將之轉口至其它國家販售,而經此種管道進行販售之產品稱之為「灰色貨物(Grey Goods)」,但只要這貨品是非屬僞造的,對一特定國有實際販售權之關係人,鮮能依據商標及商品包裝之法律,對該灰色貨物之販售者進行求償。
香水製造商 Givenchy 的貨品包裝附有著作權標示,且其著作權已向著作權局註冊登記,故香水製造商 Givenchy 以著作權法第 602 條對進口真品著作物之規定,作為進行著作權保護之根據,而向數個自海外進口香水之進口商及在美國境內販售進口香水之商店提起訴訟。在第一個訴訟中,香水製造商 Givenchy 收到一禁制令,禁止非該公司授權之香水產品進口,此一判決正在上訴中,而其餘的訴訟仍未決。
這個案例指出了同步智慧財產權保護計劃之潛在重要性,著作權的註冊提供香水製造商 Givenchy 對其產品銷售(至少在美國)的控制基礎(或可說至少其包裝是著作權登記的標的),此種保護並未由其它法律所提供。故通常而論,吾人若肯花時間去保護各方面的智慧財產權的話,亦可於其中獲得相同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