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專利(十)
作者:陳宇仰
西班牙專利(十)
專利之實施:專利權人負有實施該發明之義務, 實施之方式可由該專利權人或透過授權之廠商, 在西班牙領域內開發該專利之標的物並行銷所得之產品。 此項義務必須在該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後四年內, 或是核准公告日後三年內履行(此期限將自動切換為二者中較晚之日期)。 必要時,可以任何之方法來證明專利之實施, 但也可在經註冊處審核登記後,獲發官方證明。 當以此種方式證明專利之實施時,除能提出反證的情況下, 該專利將被視為已合法的實施。失效專利權之恢復:只有當失效之原因為未繳年費, 而專利權人證明未繳之行為為不可抗力之原因所造成, 方有可能恢復該失效之專利權。專利之徵用:專利一如其他任何的財產, 可在公眾或社會利益的理由下被徵收, 當然須附帶適當之補償予專利權人。
6.專利註冊後保護範圍之修正
對已核准專利之異議:當專利核准後, 任何意欲使該核准審定撤銷之人均可向註冊處提出再審訴願的申請。 在再審訴願審定後亦可向該管轄權所屬之法院提出行政再訴願。 這些訴願只可針對程序中對審查要件之疏失, 或在核准過程中當局所能解決的問題而提出。 主張缺乏新穎性或進步性所提出的訴願是不被接受的。 在這種情況下,可向一般管轄權之法院嘗試以無效訴訟挑戰該專利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