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韓國)
作者:鄭素霱
商標法 (韓國)
1. 因商標未實際使用而提起撤銷時,原告有申請之優先權
在商標法規定中,自商標權屆期一年內,與他人已註冊商標類似或相同者不得註冊。但在修訂後的新商標法中,在商標因未實際使用遭致撤銷處分時,於撤銷程序最後確定商標權已然屆止起三個月內,撤銷程序之原告有權優先為商標申請。新商標法為了鼓勵撤銷,不但給予原告如前述之優先申請權,亦用以避免原商標權人以未使用而遭撤銷之商標進行不合法商標申請。
2. 提出使用證明要求之廢除
在原商標法中,商標欲申請延展註冊時,必備正商標或聯合商標在原指定申請商品項目之使用證據,但在新商標法中,前述之證明要求已取消。在現行以業經廣告而確認商標使用實務中,相當多的廣告只是為了申請延展而虛應故事,而非為了實際使用而印製。更有甚者,有些場合,商標或服務標章擁有者因其獨特的特色,而難以提供商標或服務標章的合法使用證明。新商標法均已就原法案中不合理處作修訂。
3. 延展
在原商標法中,欲申請延展者須在屆期前一年為之,但在新商標法中,自商標屆期後 6 個月內仍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