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十一)

道法同仁

    作者:劉志峰

    韓國專利法(十一)

    III.F.2. 非專利申請權人所提之申請案

    對於由非發明人或非主要發明之受遺贈者、抑或非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繼承者,其所提出之優先權申請將不適用優先權申請之處理原則。

    III.G. 一般時間限制之規定

    III.G.1. 期限之計算

    對於專利權期限以及合法延長之專利權期限,其計算規定如下:

    i)期限之首日不應計入,除非期限係自半夜零時零分開始計算之;

    ii)當期限係以月或年為計算單位時,計算方式應與曆法之規定一致;

    iii)當期限非自一個月或一年之首日開始時,其期限屆滿之日係對應於期限開始計算日之前一日。然而,於以月或年為計算單位之期限,其最後一個月並無相對應之日時,期限屆滿之日應為該最後一個月之最後一日;

    iv)當提出申請或其他行為係恰逢假日時,期限屆滿之日應為緊接該假日之工作日。

    III.G.2. 未能遵守期限之影響

    未能遵守期限之規定將使專利之申請或權利遭致拒絕或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