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楊怡玲

楊怡玲

資深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11012月號     (356)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61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A. 商標權的取得

3. 識別性

b. 文字商標的識別性

(3)暗示性商標

法院在被告過去成功說服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他們自己的 COMMERCE BANK 商標具有暗示性方面發現了進一步支持其結論的依據。

過去一年中經判定的另外兩個暗示性商標是用於測量氣溶膠顆粒大小的藥物撞擊器的NEXT GENERATION 和 NGI 。被告聲稱這些商標是通用的,著重依賴於(1)缺乏涵蓋他們的聯邦註冊(2)原告未使用帶有TM符號的商標,以及(3)在原告的宣傳材料中,偶爾將商標用作名詞。在認定原告有權獲得初步禁令的過程中,法院對這些考量因素中的每一個都無動於衷。根據其分析,「Next Generation」不描述撞擊器,也不會傳達任何關於撞擊器的特徵、設計或質量的資訊,除了該撞擊器可能是一個新設計。同樣,首字母縮略字「NGI」根本沒有明顯描述任何東西。更重要的是,系爭用語與產品有某種關係,因為該設備是可取得的最新類型或下一代衝擊器。然而,這些用語並沒有從字面上描述產品,而需要運用想像力來將它們連接到撞擊器。

當與兒童磁性繪畫玩具結合使用時,MAGNA DOODLE 商標同樣環繞暗示性認定的議題。根據法院的見解,雖然「doodle」這個詞在很大程度上是描述性的,但從「magna」到「magnetic」,需要一定的想像力,總的來說,需要一定的想像力,才能從「Magna Doodle」這個詞中喚出磁性繪畫玩具的形象。因此,「. . . 該商標最好被定性為暗示性的」。

最後,「DEALTRACE」商標經判定暗示了用於汽車行業的在線軟體產品。--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