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混淆可能性裁定給予TTAB在法庭的除外效果:B&B Hardware, Inc.對Hargis Industries, Inc.之意涵

蔡豐德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學士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工地現場工程師
    -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工地現場工程師
110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6)

DEEP & FAR

 

 

◎就混淆可能性裁定給予TTAB在法庭的除外效果:B&B Hardware, Inc.對Hargis Industries, Inc.之意涵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B&B Hardware之事實及程序的歷史
然而該地區法院對TTAB(商標審判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卻拒絕給予除外效果(preclusive effect)。最後,該陪審團支持Hargis判定沒有混淆的可能性。B&B上訴到第八巡迴法院辯稱:該地區法院對該TTAB的混淆可能性之判決應已給予除外效果。但該第八巡迴法院確定認為:由於該TTAB在認為混淆之可能性決定中檢視與聯邦法院所不同之因素,一個聯邦法庭在混淆的可能性議題上對一個TTAB決定,絕不應給予除外效果。最高法院受理本案以複審並撤銷。
最高法院的決定
此最高法院由Samuel A. Alito資淺法官以一多數意見駁回該第八巡迴法院之就其本身而言在聯邦巡迴內TTAB決定絕不能被賦予除外效果的規定,反而認為以在某些案例中TTAB的決定可以被賦予除外效果。最高法院總結其裁決如下:“只要爭點除外之其他的通常要件是符合的,當由該TTAB所宣告所使用者實質上相同於那些地方法院所使用者,爭點除外應適用”。
在判決之再釋(第二次)(Restatement(Second))中爭點除外之該“通常要件”被列出,其闡明:“當一個事實或法律的問題真的被訴訟並由一個有效且最終的判決所決定,而且該決定對該判決有本質重要性,則該決定在兩造之間的一件隨後之訴訟是決定性的,不管在此相同的或一個不同的請求”。(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