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巡迴法院就陪審團指令提供專利損害的分攤的指引

周大鈞

周大鈞

資深專利工程師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碩士班
    -元智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學士
    -仁寶電腦
    -詮華電子
    -悠克電子
    -銓敘電子
聯邦巡迴法院就陪審團指令提供專利損害的分攤的指引
11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6)

DEEP & FAR

 

 

聯邦巡迴法院就陪審團指令提供專利損害的分攤的指引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在上訴中,被告辯稱“這些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則,如法院所規定的,是不正確,並大部分損害的損害做出了遠遠超出該案件事實所能正當化的任何事情[原文]的判決。”最高法院同意,並認為,關於這些指示及其後續結果,原告錯誤地“有正當的訴之理由。”其解釋:

  陪審團被指示侵害公開使用的機器上的專利改進之損害賠償的計量方式,與被告盜版整機和每一個對之前所做的改進是相同的,因此,下述原告有權在侵害他的專利第二訴因上獲得巨額損害賠償,就像他已經通行他宣示的兩個訴因並證明所有主張侵害專利,並且由於這些指示他們已被判罰17,306.66美元巨額損害賠償以及,接近整整20,000美元訴訟成本。

  我們認為……指示陪審團“無論專利是否涵蓋整台機器或在一台對機器上的改進,的損害賠償計量方式適用的規則是相同的,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錯誤。

最高法院因此推翻了初審法院的判決。

III. Lucent v. Gateway訴訟案 (2009)

  在本案中,朗訊聲稱藉由銷售和使用Microsoft MoneyMicrosoft Outlook Windows Mobile,微軟侵害了朗訊的其中一項專利,其係基於在這些產品中包含“日期選擇器”功能。在審判中,朗訊的損害賠償的理論是基於被控軟體產品的銷售收入的8%,並且基於微軟的侵權銷售要求陪審團授予5.619億美元。微軟反駁認為一次性支付650萬美元才是授權受保護技術的正確金額。陪審團授予朗訊得損害賠償3.577 億美元。在向聯邦巡迴法院上訴時,微軟辯稱,除其他外,陪審團不應將整體市場價值法則應用於它的三個軟件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