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進步性時應如何確定所請發明與先前技術中揭露的發明之間的差異? Nippon Suisan Kaisha, Ltd. v. BASF AS,案件編號2018 (Gyo-Ke)10027(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判決)
110年十二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6) |
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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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查進步性時應如何確定所請發明與先前技術中揭露的發明之間的差異?
Nippon Suisan Kaisha, Ltd. v. BASF AS,案件編號2018 (Gyo-Ke)10027(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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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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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IPHC 以如下理由推翻了上述 JPO 的第二次決定: IPHC首先詳細審查了系爭專利的說明書詳細說明以及一般技術知識,認為JPO對於差異的認定如下: “更正後請求項1中定義的揮發工作流體及p.a.r. 2中揭露的亞油酸彼此不同之處在於,要去除的目標物質是環境污染物或膽固醇。但是,更正後請求項1中定義的揮發工作流體及亞油酸的相同之處在於,它們與三酸甘油酯相比具有高揮發性,而且它們是與要除去的目標物質一起蒸餾的液體。此外,亞油酸對應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例示作為揮發工作流體的“C10-C22游離脂肪酸”中的每一個。因此,將p.a.r. 2中揭露的亞油酸認定為對應於更正後請求項1中定義的揮發工作流體是合理的。 因此,JPO的第2次決定存在錯誤,因其認定p.a.r. 2中揭露的亞油酸是否可以說是更正後請求項 1中定義的揮發工作流體是不清楚的。” 基於上述調查認定,IPHC對容易思及作出如下認定: “鑑於在系爭專利的優先權日之前和之後發佈的出版物的揭露內容,可以認定在系爭專利的優先權日時,幾乎所有海洋油脂在精煉前含有PCB及溴化阻燃劑已經是眾所周知的客觀問題。因此,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很容易想到將p.a.r. 2中揭露的鮭魚頭油定義為包含“選自溴化阻燃劑及PCB所組成群組的環境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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