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法 (韓國)

道法同仁

    作者:陳思茵

    發明法 (韓國)

    1. 為分割案或改請案主張優先權之統一流程

    為使分割案或改請案能持繼保有其於最初申請時所主張之優先權,於申請分割案或改請案時必需再一次主張優先權。在舊專利法下,並無關於提出優先權文件手續之詳細陳述。在修正後之專利法下,於申請分割或改請業已主張優先權之案件,必須自該分割案或改請案之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該優先權文件。這些修正是為了避免陷入因舊專利法缺乏有關提出優先權文件時限之詳細說明所致之程序混淆。

    2. 針對法官基於他/她的判斷為裁量之限制

    在舊專利法下,法官基於他/她的判斷而根據法官俱可考慮訴訟程序上所主張及未主張理由之條款為基礎以為裁量係被承認的。在修正法下,新的條款規定法官不能仲裁超出訴訟行為目的之範圍,俾清楚地界定法官基於他/她的判斷所能裁量之限制。

    新型法

    新型法主要修正內容和發明法相同。

    新式樣法

    新式樣期限之延長

    在舊法中,新式樣期限是自註冊日起 8 年,於修正法中其可自註冊日起延展至 10 年。該法已依據新式樣之保護期限至少為 10 年之 UR-TRIPS 之某些內容而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