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38)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110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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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38)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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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指示性合理使用:域名註冊案例 在禁止一家公司以“finestdisneyhomes.com”而廣告在為迪士尼世界附近之出租房屋時,國家仲裁論壇採取了類似策略,因為該域名侵犯了
DISNEY 商標。在域名中使用“Disney”可能被視為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域名所有者爭辯說:他使用了—靠近迪斯尼樂園—這一術語來“描述房屋所在之區域”。庭員認定迪士尼已滿足 UDRP 第 4(a) 條規定之所有三必要要素,包括證明相關域名與該商標“相同或易令人混淆誤認”(註一)。儘管如此,庭員認知“一商標可以被包含在一域名中,而不會實際侵犯該商標所有人之權利”。就像第六巡迴法院在PACCAR
和 D'Amato 案一樣,庭員解構了網址之組成部分,以確定它們是否足以將域名與迪士尼商標區分開來。它指出,域名完全合併了原告之商標,僅添加了通用術語“家”、描述性術語“最好的”和頂級域(“TLD”)“.com”,並認為這三個詞 “不足以區分”域名與商標(註二)。 註一:UDRP 政策要求原告證明以下三要素中之每一項才能獲得取消或轉讓域名之命令:1) 被告註冊之域名與原告享有權利之商標或服務標誌相同或令人混淆誤認地近似;2) 被告對該域名不享有任何權利或合法利益;及 3) 該域名已被註冊並被惡意使用。然而,迪士尼之庭員認為,原告未能確立惡意,但認為足以滿足被告在其域名中使用“Disney”以混淆消費者之第三項要素。 註二:相反地,在Dr. Ing. Lic.
F. Porsche AG v. Del Fabbro LaurentIng
案中庭員認定被告之域名“porsche-buy.com”及“porschebuy.com”可用於第三方銷售二手保時捷之網站。庭員指出,“[被告]使用“PORSCHE”一詞具有明顯邏輯,因為“PORSCHE”是表示所提供產品之正常詞語......此外,被告沒有使用區別性字符或標誌,也沒有繪製“PORSCHE”商標,而是使用了不同之書法表現形式。” 庭員確實認定可能存在混淆誤認,但它根據 UDRP 適用之標準要件,為了禁止被告使用,原告必須證明被告對域名沒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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