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故意侵權抗辯之法律見解 (續)

道法同仁

    作者:陳思茵

    有關故意侵權抗辯之法律見解 (續)

    首先,法院認為,確實知悉他人專利的潛在侵權人具有適當注意的確定義務。一般而言,該種義務係指,在侵權或持續侵權之前,潛在的侵權人應得到具有法定資格的法律意見。在所有的情況中,法律顧問的意見並不保證不會產生故意侵害。法院強調,法律意見必須是「具有法定資格者」所為。

    法院發現,Johnson & Johnson 所得到關於無效及無實行可能的法律意見是來自內部法律顧問的口頭意見。這種口頭意見不具份量,且不為法院所喜好。此外,法院發現,因為該意見是不客觀的,故 Johnson & Johnson 於該意見上並無合理的基礎,且 (1) 法律顧問接受來自供應 Johnson & Johnson 的技術專家的意見而製造系爭侵害產品,(2) 法律顧問於意見中為 Johnson & Johnson 就系爭產品所準備的辯護立場與專利說明書中所持之見解相矛盾。

    此外,法院發現,Johnson & Johnson 知悉形成口頭意見中所提供的資訊在許多情況下是錯誤或有問題的,而 Johnson & Johnson 也未尋求外部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