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比較式廣告(一)
作者:林明燕
韓國比較式廣告(一)
比較式廣告係指以批評為目的,或為利用使產品增值之商譽,而由競爭產品所為的廣告。比較方式在韓國的廣告業界並非一般之特徵,但目前的趨勢顯示它們的使用很可能在將來加多。這篇文章將探討典型的比較式廣告,並回顧受害人在韓國用以救濟比較式廣告可得採用之法律行為途徑。
比較廣告之形式:
比較式廣告可粗分為“批評式”及“寄生式”,前者出以廣告商產品和競爭商品間之直接比較,來顯示出後者在品質、價格等項目之缺陷,而不需要去傷害到被比較商標之商譽。另一方面,寄生式廣告是相當地狡猾的,他們通常避免在優缺點上直接比較,而代之以尋求能顯示:相較於具良好商譽之被比較商品而言,被廣告商品所具有之可比較之品質。因此,通常會傷害到被比較商標之商譽。
批評式比較廣告,通常不會包含關於廣告產品優於所比較者之不實表徵,但寄生式比較廣告,則通常包含了這種結果之不實表徵。
在韓國之比較式廣告
至今,韓國最高法院還未就以比較式廣告進行商標侵害或不公平之競爭行為發表意見。此外,在此領域之細部上論理之探討,於法律時事評論者間還未開展。再者,除以下所要討論之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發佈之規定外,對於實務上之立法回應,還未能形成。
因此,我們可以說,這個由比較式廣告所表現出之論題,仍處於韓國智慧財產權發展的初期階段。比較式廣告所為未被授權之使用商標之解決對策,將可尋自韓國商標法(“KTA”)和不公平競爭防制法(“UCPA”)及關於獨占防制及公平交易法(“Fair Trad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