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暨新型法之重大變革

龐立仁

龐立仁

專利一組副主任
    -美國康乃爾大學化學工程碩士
    -中原大學化學工程
    -國立中央大學環工所研究助理
    -南亞塑膠公司彩色濾光片及LCD廠,管理及技術職務
    -佳總興業品管部門主管

誠如前期報導所述,日本專利暨新型法之重大變革即將對申請人有強烈的衝擊,茲先將該國專利局對於新實質內容之認定做一較為詳盡之分析。

以往,日本專利局對於添加新實質內容之認定標準較為寬鬆,甚至只要在不改變該發明本質之許可範圍內,大可加列新提出之實施例以資佐證。然而,自本年度起,此種利於申請人之轉圜空間已不復容許,更何況於日本並無重提申請或部分重提申請之管道,一旦提出申請,在如此嚴苛的限制下,彈性修正的機會已大幅縮小,申請人不可不慎。

任何非直接或非明顯可自原始申請書之說明或圖示中獲致或引申之內容皆將被視為新實質內容。實際而言,也就是說任何原始申請書中未曾明確述及之內容皆視為新實質內容。特別是,以申請專利範圍為例,甚至將一涵蓋較廣之上位概念縮修成一涵蓋較狹之細部概念也將被視為添加新實質內容,除非已於原始申請書內明確述及。例如,將申請專利範圍內「高分子化合物」一詞修正為「塑膠」,抑或是將「金屬」修正為「鐵」亦將視為添加新實質內容,除非該名詞確於原始申請書內某部分已適當描述以資佐證。

再如數據範圍之改變,例如將溫度範圍「10℃至30℃」修正為「20℃至25℃」亦不允許,除非於原始申請書內有明確佐證,或是為避免侵涉習用技藝之範圍而不得不修正。

此外,採用 Markush 型式敘述之各選項亦不可任意刪除,除非刪除該選項後,其餘選項之組合,可由熟悉此技藝人士於原始說明書中容易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