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客問(20)
作者:許惠雯
歐洲專利答客問(20)
規費數額及支付程序
歐洲專利局可要求支付者就完成第1項 (續上期) 情事之日期提出證據,以及,需要時,於當局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額外費用。 如支付者未依照上述要求、證據不充份或未在限期內支付所需額外費用時,將視為未遵守支付期限。
(d) 如果支付或轉帳通知以帳戶開設國之幣值而可支付於以歐洲專利局為名所開設之帳戶時,申請人可使用其選擇之銀行以達成支付程序。
(e) 於國家行政當局提出之歐洲專利申請案隨附之支票,僅承認歐洲專利局收受支票日,為完成支付日。
(f) 提出於歐洲專利局或國家行政當局之歐洲專利申請案以及申請人於歐洲專利局設有一存儲帳戶者,可以簡單及安全的方法支付申請時應繳之費用,即是藉由在歐洲專利局所開設之帳戶直接扣抵,並填載於伴隨申請案之付費表格中,為此目的所設之部分。歐洲專利局接受以電傳或傳真方式由帳戶直接扣抵之指示。
於國家行政當局申請之申請案,應支付費用的期間,應視為已然遵守,縱於期限到期後,扣抵通知始達歐洲專利局,亦然。但以所開帳戶內,於支付期限到期之際有足夠存款為限。
(g) 無論選擇何種支付方式,有關支付證據之傳送,申請人總是被建議使用支付費用表格。這些表格可向歐洲專利局或從指定簽約國之中央工業財產局免費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