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之南非新式樣立法(二)
作者:徐培修
可能之南非新式樣立法(二)
根據該草案,功能性的新式樣將是可登 記的,假如它們是新的、非顯而易見的,而 且是爲了一物品,而該物品是經由工業程序 被產製出來的。新穎性的要件是絕對的,與 發明立法中新穎性之要件係為相似之形式。然而,該草案介紹了一 揭露日期 (release date)”之概念,揭露日期是實 施該新式樣的物品頭一次公開地揭露的日 期,而且允許一個爲了取得新式樣保護的合 法的申請案在揭露日期那天的六個月內送 件。
在備用零件的使人困擾之問題上,該草 案指明外形之特徵或物品之形狀,如果那些 特徵使物品能夠 被連接於、或被置放於另 一物品之周圍而因此任一物品可表現其功 能, 而其本質為一機械、交通工具或設 備之一個備用零件,是被排除在保護之 外。廣義而言,這意指必須要能使一個備用 零件與另一個零件配合俾使可正常地運作之 外形或形狀的特徵不能享受新式樣的保護。 換言之,以新式樣法律的形式而言,對抗廠 商模仿那些必要的特徵,將屬可許。
我們期待對於該草 案有正面與反面之眾多 公眾評論將會發生,而 且預期該草案將不會很快變成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