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專利(九)
作者:陳宇仰
西班牙專利(九)
讓渡:專利申請案及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本身皆是可轉讓的,且可爲授權及收益權之對象。上述之行為及任何有關於權益之變更均須於註冊處登記以對抗第三人。授權:以自願或契約的方式以下列各條件授權,是可行的:針對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整個或部分權利;在整個或部分的西班牙領域;專屬性或非專屬性;針對整個或某一限定時段的專利期限。除非事先在契約中規範,否則授權皆是非專屬性的,授權者可以自行開發此發明,並且必須提供被授權者適當開發此發明之必要技術內容。權利授權:專利持有者可申請透過註冊處授權,因而在年費減半下維持專利權之效力。一旦此申請公告後,任何有興趣之第三人皆可在通知註冊處後一星期開發此發明。權利金將在不需專利權人及被授權者簽契約下,由註冊處決定。此授權將視爲契約授權而適用該類型契約的條款。此授權是非專屬性的。申請權利授權的專利將不會再被強制授權。強制授權: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能發生:(a)未實施或不適當的實施此專利;(b)出口的需要;(c)專利間之依附性;(d)授權之核准關係著公眾利益。若有上述情況,註冊處將接受授權申請並先行扮演仲裁角色,以期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使專利權人與申請授權者達成授權。通過註冊處所制定之授權條款必需附有支持授權申請人之主張的文件。註冊處在聽取專利權人之意見後做出決定准許此項授權與否的判決,並規範其內容,亦即領域範圍、權利金、授權期限及被授權人必需提供的保證,及其他確保該發明被慎重而有效實施的條款。授權不必是非專屬的;被授權人不可進口該專利品或進而轉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