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十)

道法同仁

    作者:劉志峰

    韓國專利法(十)

    III.E.2 單一申請案要件

    下列任一申請案被視為已符合發明要件:

    i) 申請案敘述一項有關產品或方法之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

    ii) 申請案擇一或共同敘述所論及之申請案包括有關產品之獨立項,產品製造方法之獨立項,使用產品之方法,操作產品之方法,完全使用該產品特定性質之產品,機器、儀器、設備,或製造該產品過程中的其它產品,用以操作該產品之產品;以及

    iii) 申請案所敘述論及之申請案包括一與方法有關之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及有關機器、儀器、設備,或直接實施此方法之其它產品之獨立項。

    III.F. 申請優先權原理

    III.F.1 首先提出申請案

    僅一項發明之首先提出申請案可給與專利。若同一日有兩個或更多個申請案為同一發明提出申請,則允許經由兩位或眾多位申請人,協議選擇一申請案。若申請人未能達成共識或不可能妥協,則不通過任一專利案。韓國工業財產局局長可命令申請人於特定時間報告協議結果,若有任何結果。若於指定時間未作成報告,則將視為未達成共識。

    同時提出申請案時,如所涉及為一個相同標的之發明申請案及新型申請案時,上述規定仍有適用。

    任何因包含相同主張特徵之相衝突專利或新型申請案,如嗣後變成無效或經撤回,將視為未曾被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