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掉了,怎麼辦?

道法同仁

    作者:紀復儀

    支票掉了,怎麼辦?

    正確答案當然不是撿起來,而是為止付通知、聲請公示催告、聲請除權判決,以保全票據權利。

    一、止付通知:支票遺失時,支票權利人(執票人或尚未交付該支票的發票人)應立即向付款銀行為止付通知,並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銀行皆有例稿供當事人參考。

    二、聲請公示催告:緊接著票據權利人需於五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原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影響支票權利甚劇,不可疏忽。

    公示催告聲請狀之內容可至法院服務處參考例稿,或請律師撰寫。

    三、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公示催告須載明申報權利之期間,自該公告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法院可能會定七個月或九個月),該申報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方得聲請除權判決,再依該判決對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款。

    支票遺失時,依前述程序辦理即可,但時間至少也要十個月到一年;故收受支票時最好先委請銀行託收,以策安全。

    此外,有發票人在交付票據之後(特別是空白票據中),屆期無力付款,或有其他糾紛拒絕付款時,往往會異想天開也跑去掛失止付以企圖避免退票記錄,該行為構成刑法誣告罪,更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