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智慧財產權訊息〈三)
作者:張明綺
加拿大智慧財產權訊息〈三)
加拿大著作權法少許更動後在1993年6月30日生效,僅少部份是基於智慧財產權法改進法案(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mprovement Act, IPLA),增列了2.1條款(Section 2.1),從此使得加拿大境內的著作權保護自動地擴張及於世界著作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國家居民。
1993年5月6日,名為「著作權法修正案」的C-88議案(Bill C-88)獲得女王同意。C-88議案的施行和相關規條的更動是1993年度的計畫,其中「音樂著作」的定義改為無需「以文字或圖之記載或重製」,對音樂作品的新定義將泛指「不論有無文字記述之任何音樂作品或作曲」。任何文學作品、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著作權所有人專有的「憑藉電子傳播播送著作於公眾」的權利已經修正,使得廣播法案(Broadcasting Act)下傳播網或節目製作執行的工作人員所為之著作傳送和傳播構成對大眾單一之播送,對此,該等工作人員須連帶地或個別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