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化妝治療法專利授與(四)

道法同仁

    作者:吳冠明

    人類化妝治療法專利授與(四)

    第二項衝擊是法律的,在紐西蘭1953專利法中並無明文排除人類治療法,反而是判例法與此有關,而其終局解釋,則為Wellcome的決定。Popplewell在決定書第35頁所說:

    自從1943年Maeder的判決,不論在紐西蘭或其它地方,關於"發明"及"新的製造方法"的法律解釋已經經過許多的發展。

    特別的是那,在Swife案和Wellcome案子中三位法官的評論所賦予"可販賣產品"規則在持續嚴格通用性和Cooke法官(他當時是)所謂"Maeder極限"之相當懷疑。吾人認為紐西蘭法院已不必然拒絕給人類化妝治療法專利保護,而且他們不應在申請階段,即遭駁回。

    紐西蘭的專利法案現仍在貿易部長審閱中,一個新的"發明"定義已經夠寬廣並計畫包括人類治療法,在這種程度,Popplewell先生的決定可能預期未來立法修正(請看以後改革這事件的變更)。到那時,該決定仍留下為了診斷目的作人類治療法進一步審閱之空間。依助理委員之提議,治療法應予專利是可期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