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一程式要件持續重要(四)
作者:黃鐙輝
著作權法一程式要件持續重要(四)
如果你正在出版具持續價値的可複製性出版物,並且你希望當侵權發生時可獲得最大的保護,那麼持續的使用著作權標示以及建立一個程序藉之得以確保對美國著作權局快速的申請存局複製品及辦理註冊申請便是必要的。至於,遭受一確定侵權之訴訟,但卻喪失該法律訴訟開支可獲補償之權利,並非無關緊要。
事情還沒完,當前法律之特徵乃是遵守該程式要件所導致之負擔僅強加諸於美國公民及公司。而附署於伯恩公約之外國公民並不受上述細節影響。因此,該附加於美國公民之負擔在某些方面似乎不甚公平(即使是謹慎的出自於一導致上述1989年之伯恩順應法條之修正條文之協議)。因我們持續施加壓力,伴隨法案(S373及HR897,被稱爲1993年之著作權及改革法案)正由國會考慮中。也就是當這些提議變成法律之後,則相關於該律師費用及法定傷害損害之登記的必要性,將會被刪除。
修正著作權法並非如此容易。然 而,儘早通過此等法案,可能性不大。
就未來而言,當然還須要新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