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客問(19)
作者:許惠雯
歐洲專利答客問(19)
規費數額及支付程序
規費數額及支付程序訂定於規費相關準則(RFees)以及歐洲專利局局長採行之一些施行該規則之行政措施內。規費指引(guidance concerning fees)則刊載於歐洲專利局的每一期官方公報上。故欲知現行收費情形,可查閱最新一期的官方公報。
關於支付規費給歐洲專利局之某些資訊及建議摘述如下:
(a) 即使歐洲專利申請案已向國家主管當局提出申請,所有規費仍必須直接付給歐洲專利局。有效支付方式可以是現金支付或轉帳付給歐洲專利局所開設之銀行或自動轉存帳戶,或者以匯票、專利局得兌領之支票、現金支付或直接在歐洲專利局所設帳戶直接扣抵。
(b) 歐洲專利局以下列日期認定繳費日
· 所付款項進帳於歐洲專利局開設之銀行或自動轉存帳戶之日期;
· 收到支票之日期;
· 自收到專利局所設帳戶直接扣抵通知之日期;
建議規費能儘早支付,較佳者為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案時,即刻支付。
(c) 申請人如於期限前實際已繳費,但因未送達歐洲專利局而被認為尚未付款時,應檢具證明向歐洲專利局提出說明。
(1) 在應支付期限內,於簽約國家完成下列任一情事:
· 透過銀行或郵局支付;
· 及時請求銀行或郵局辦理轉帳;
· 快遞信件給歐洲專利局,其內包括支票或直接向在歐洲專利局所開帳戶扣抵之劃撥單,但以支票是可兌現以及在期限屆滿日前帳戶內有足夠的金額。
(2) 支付規費或相關費用百分之十的額外費用,但以不超過三佰馬克為限,如不是在較遲於支付期限屆滿前十天之日完成上述第(1)項之情事時,不須支付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