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國專利簡介(五)

道法同仁

    作者:陳國基

    義大利國專利簡介(五)

    (B) 歐洲專利申請指定義大利

    為了享有根據歐洲專利法條 Art.67(3) EPC 規定之臨時保護,歐洲專利申請案在公告於歐洲專利公報 (European Patent Bulletin) 後,必需提出申請專利範圍(CLAIMS)之義大利文翻譯本。若委任代理人,則需簡單簽署一委任書。

    (C) 歐洲專利發明指定義大利

    當歐洲官方公報 (European Official Bulletin) 提及准許專利後,申請人必需在三個月內提出完整說明書 (SPECIFICATION) 及申請專利範圍 (CLAIMS) 之義大利文翻譯本,且隨之必須附上附圖 (假如有的話)。若委任代理人,則需簡單簽署一委任書。

    (D) 新型

    與在工業上發明之專利相同,但對發明人的提及及摘要,則為例外。

    (E) 裝飾性模型與式樣

    如同在工業上發明之專利一樣,但對發明人的提及及摘要,則為例外。若圖式部份對申請專利範圍中述及之特徵揭露得夠清楚的話,則說明書可略去。若根據名為洛卡諾協會 (Locarno Union) 所訂的國際分類標準係屬相同分類,則單一申請案可包括至多達壹佰種的模型或式樣。

    (F) 植物專利

    如同在工業上發明之專利一樣,但對發明人的提及及摘要,則為例外 (但是摘要、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示須做成三份),並再加上一份宣告書描述該植物物種,在義大利國為以商業行為為目的未及一年時間,在其它國家則未及四到六年之時間。植物新品種之種名係屬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