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之南非新式樣立法(一)
作者:徐培修
可能之南非新式樣立法(一)
依1967年所立法之當今新式樣法案第57條,一個已經註冊過的新式樣所欲保護者,只及於那些是被寬鬆地稱為"美的"新式樣,而單純只藉著物件必須表現的功能,所具象之物件特徵,則被明確地排除在保護之外。
為了在新式樣法案之下提供保護給功能性的物件,議案已經準備了好幾年了,而那些功能性的物件在現行的新式樣法案之下是被排除在外的而且無法享受專利或著作權的保護。一個為了想要提供如上述之保護的新式樣法草案目前正在傳佈中。
該草案建議一個二部份之新式樣註冊─一個部份"A"將會包含那些傳統的想法被認為是"美的"新式樣,而一個部份"F"將會包含那些是"功能性的"新式樣。而美的新式樣就如同以往地將可享受15年的專利期限,而功能性的新式樣將只能有10年的專利期限。(to be continu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