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稍後申請案的義務
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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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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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稍後申請案的義務
由:Michael Badaglia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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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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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欺騙的意圖,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指出此類意圖極少可藉由直接證據來證明。因此,應該按照所有可得的事實來考慮。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在不公平行為的議題上有排除即決審判的判決的重要事實的真實問題。儘管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重要性的必要條件被滿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亦認定關於是否有欺騙的意圖有些問題。因此,為了對欺騙的意圖有一個更周密的決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將這個案子發回下級法庭重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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