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專利(八)

道法同仁

    作者:陳宇仰

    西班牙專利(八)

    5. 核准

    核准:專利在程序及專利性之審查(除了新穎性、發明性及充足敘述之外)後,由註冊處決定核准之。專利之核准不影響第三人之利益,且不保證專利標的物之確實可用及有效性。訴願:對一個專利之核准或核駁之審定,在對註冊處申請再審訴願後,可向該管轄權所在之特別法庭提出再訴願;在此訴願中只可呈送在註冊處審查程序中曾提出之問題。有關不具新穎性及發明性之問題,只限於在法院中所提專利無效之訴訟中為討論。專利保護之開始:自核准日起,雖然該專利權之效力可回溯自申請日;亦有條款保護在申請階段之專利。保護期限:發明 20 年,實用新型 10 年,皆自申請日算起。在先前之法條下核准的發明具有自核准日起 20 年之法律效力(進口專利 10 年)。年費:若要使專利持續具有效力則需預繳年費,繳費之要求在申請日一周年當月之最後一日。費用之繳交最多可有延展六個月之寬限期。未繳年費將導致專利失效。已核准專利之修正:只有先放棄已獲得之專利權才有可能。部分棄權亦是可行的,但是只能與所有的申請專利範圍有關,而不能只相關於部分的申請專利範圍。專利商品之標示:並不強制,但一般均有標示。標示之文字:若有需要,專利商品可標示:“Patentado”或“Pat”,或“Pat. No.”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