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九)

道法同仁

    作者:劉志峰

    韓國專利法(九)

    III. D. 圖式方式

    III. D.1 一般性原則

    所有包含於圖式中之參考符號必須於說明書中言及,反之亦然。由參考符號所表示之相同特徵必須於說明書中以相同的符號表示之。圖式不可包含對於相關主要事物之描述。然而,如有絕對必要,像 "ON" "OFF" "SECTION A-A" 此類使用一個或數個單字或一組不可或缺的速記型單字字串,係可以被允許使用以瞭解電路及方塊圖或流程圖等案例。任何此類單字,於適當時,其置放位置,應係於由譯文所取代時,仍不至於干擾圖式的每一線條。

    III. D.2 正式圖式之格式

    正式圖式必須使用墨汁繪製於規格為寬 210 公釐及長 297 公釐之除了黃色及紅色外之描圖紙或描圖布上。以藍圖、影印本或照片作為正本者將不被接受。邊界線必須沿著所有頁邊形成具有一距上端 25 公釐、距下端 15 公釐、距左端 20 公釐、距右端 15 公釐之明確空白處。

    III. E. 發明的單一性

    III. E.1 申請案的範圍

    每件發明必須以分離的專利申請案辦理。然而有關單一的總體性發明觀念之複數發明,可以包含在一個申請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