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進行的 BILSKI V. KAPPOS言詞辯論
101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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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進行的 BILSKI V. KAPPOS言詞辯論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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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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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法院法官在嘗試於
35 U.S.C. § 101 含義內制訂適用於所有 “方法”
的通用標準,而非將已確立的有用-具體-有形測試適用於商業方法請求項中所使用的寬廣且不明確措辭提高了此案例不僅僅對於商業方法專利,並且也對軟體以及藥物療程專利方面的重要性。軟體工業特別困擾的問題在於多數的陳述將通用電腦僅僅描述為 “無關緊要的後續執行動作無法將不具有專利性之原理轉換為具有專利性的方法”。這樣的陳述引發關於描述了在諸如PC之類的通用電腦上運行的計算機程式的方法請求項是否是針對專利適格標的的疑慮。 在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期間,請求人爭辯聯邦巡迴法院裁決適用 “機械-或-轉換測試”
對所有方法請求項強加了新的規定,並且這樣的規定不為第101條文義所支持,且有違諸如Diamond
v. Chakrabarty, 447 U.S. 303 (1980) 之類的其他判例,其中最高法院聲明第101條的措辭旨在被廣泛解釋為 “包括陽光下人類創造的任何事物”。在本質上,請求人爭辯方法請求項的專利適格應該與其他法定標的的專利適格相同,並且,除了如Diamond
v. Diehr中所述的 “自然法則、自然現象、以及抽象概念” 外,任何 “新的”
且 “有用的”
方法應該是可專利的。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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