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尚法律: 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十三)
101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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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十三) |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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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2 然而,法律上,個人的名字可以作為商標而被保護(須俟其已獲得第二涵義)。公眾必須如同識別特定物品來源般認知設計者的名字。這能耗費設計者多年,而來建立需要的公眾認知。然而,一旦設計者做到了,個人名字商標能成為設計者最有價值資產的其中之一。當設計者決定“兌現”,並且對投資者販售其個人名稱商標,他們考慮這樣的交易可能非輕易可回復是聰明的。 因此,Paul Frank Industries, Inc. (PFI) 對其前同名設計者Paul Frank Sunich提出商標侵權訴訟(宣稱Sunich先生在他已離開PFI後對T-shirt的販售使用他的名字侵犯了PFI的商標權)。因認定PFI已耗費相當的資源於行銷與廣告現在有名的Paul Frank標誌,法院禁止Sunich先生使用其名字於公眾已變成將Paul Frank的使用與PFI聯想在一起的領域(像是服飾)。法院也裁決:在公眾未聯想到PFI的領域中,如果Sunich先生將自己識別為產品的設計者,這些產品將須載明Sunich先生不再與PFI有關權利的放棄聲明書。 在類似的案例中,男性服飾設計者Joseph Abboud將其“Joseph Abboud”商標的所有權利賣給名為JA服飾的股份有限公司。他也作成從2000進行到2007的競業禁止協定。當競業禁止協定期滿,JA服飾得知Abboud計劃發起名為“jaz”之新的男性服飾款式(其將使用“設計者Joesph Abboud的新作品”的標籤語)。JA服飾宣稱違反競業禁止契約以及Abboud在標籤語對他名字的使用等同商標侵權而控告Abbo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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