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九十九)

道法同仁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101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0)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九十九)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上一期談到法律效果論,本期接續:

    對於單一構成要件實現的犯罪行為可罰性認定,其法律效果可直接得自法定刑,然而,如具有複數構成要件實現時,行為可罰性透過構成要件所建構出的不法內涵,雖可確認,但。反應可罰性之法律效果,卻無法得自該被實現之構成要件,因此,對於複數構成要件實現的問題,則必須仰賴競合論加以處理。從而,競合論所處理的核心問題,並非可罰性之認定問題,而是對於確認多數構成要件實現之行為可罰性,其可罰性反應之法律效果問題。蓋對於多數構成要件被實現時的法律效果,無法從構成要件體系中求得,必須在刑法基本處理原則上,設定解決方式,而競合論之出現,主要係為處理此等法律效果問題,故競合論實應定位在法律效果論中。從刑法發展的歷史觀察,競合論的出現,甚至可追溯到羅馬法時期,在羅馬法中,對於行為侵害複數規範的情形,雖形式上區分成不同的競合形式,然因其採取累罰(quot crimina¸ tot poenae)方式,而使得競合型態喪失其實質之意義。然可以發現,在羅馬法時期,競合所處理的問題焦點,仍舊是在解決法律效果問題。

    第三款        雙重地位論

    另有為數不少的見解從發生競合問題的形式結構,加以觀察,而認為競合論問題,其形成的結構,主要是由行為導致複數構成要件之實現,進而決定該複數構成要件實現之法律效果。因此,在德國多數見解認為競合論應同時具有雙重的特性存在,一方面其係處理行為實現複數構成要件的問題,就這方面而言,競合論應歸屬於犯罪行為論;另一方面,競合論又需整合複數構成要件實現之法律效果,以確認法律效果之種類及範圍,此又屬於法律效果論,因競合論同時具有此二種特性,故應同時具有犯罪行為論與法律效果論之雙重定位(Doppelstellung od. Nahtstelle zwischen der Lehre von der Straftat und der Straffolgen

    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