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韓國-歐盟自由貿易協定所提議的 法律修改(續)

道法同仁

    根據韓國-歐盟自由貿易協定所提議的法律修改
    101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0)

    DEEP & FAR

     

     

    根據韓國-歐盟自由貿易協定所提議的

    法律修改()

    黃裕煦 專利師

          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學研究所

     

     

    設計保護法 (Design Protection Act)

     

    現行設計保護法定義設計的實施為以製造使用,轉讓,租賃,進口,或要約轉讓或租賃一設計所施用之的物品。此定義包含出口的提議已被作成。

     

     

    外人依網際網路位址資源法(Internet Address Resource Act, IARA)下對於通用頂級域(gTLDs)的合法權利

     

    一些韓國域名註冊的登記者已提出民事訴訟於韓國法院,以抵抗由國外人士發起的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所做的決定。

    根據韓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法院已在相關法律而非UDRP之下審查過這些案件。自從2009910日,提供韓國域名保護的網際網路位址資源法(Internet Address Resource Act, IARA)已修改成覆蓋通用頂級域(generic top level domain, gTLDs)名,除了商標法(要求在韓國註冊的商標)以及/不公平競爭防制和營業秘密保護法(要求在韓國已取得眾所周知的的狀態)之外,UDRP的訴願人現在可依據IARA提出索賠

     

    IARA禁止以惡意方式防止合法權利人註冊相同商標或為了從權利人獲取非法收益,而註冊,維持或使用域名註冊,以及對於本地商標註冊或當地的名聲,據此並無明確要件。在這方面,主要意見是,外人應具有由韓國法律規定的合法權利(如商標註冊或當地的名聲)以成功地挑戰設法禁止強制執行UDRP決定的訴訟。

     

    然而,一個地方法院最近發出裁決為:外人於一個域名的合法權利以及註冊者的非善意的認定僅得基於海外的證據,雖然此類的外人並沒有在韓國從事業務,也未有韓國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