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十一)
101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0) |
DEEP & FAR |
|
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十一)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
|
||
|
確定事務所和客戶在替代性服務費範圍上的何處將是最舒適的,可以證明是使人氣餒的任務,且將需要在公司和法律顧問之間強有力的關係和信任以使完善。其奧巧不是在服務費安排的標示上陷於困境,但代替地,經由對在一般按時計費模式之外的替代性請款安排開放心胸,而放置更大的重點在創造性滿足客戶的需求上。所述的可能性是無止境的。 近來,公司更有意願考慮上述的,以及對於訴訟的其它選項,其包括替代性爭端解決、調解和訴訟前置倡議(授權計劃和談判),作為控制訴訟成本的階梯。客戶和法律顧問挑選哪一個策略是因案而定的,且將取決於每個案件的事實、潛在損害的範圍、和系爭智慧財產的重要性。 訴訟策略的組成部分 在現今的法律氣候中,沒有用於每個智慧財產訴訟策略的神奇成分列表。也沒有:公司能夠應用到全部智慧財產訴訟的單一策略。公司選擇的策略將取決於範圍從系爭智慧財產的種類到訴訟曾或將被帶往何處的很多因素。儘管如此,在確定用於任何給定訴訟的智慧財產訴訟策略中,應該考慮幾個因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