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部分新式樣的近似點的 法律訴訟案件
101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0) |
DEEP & FAR |
|
關於在部分新式樣的近似點的法律訴訟案件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
|
||
|
雖然自從用來註冊物品的一部分的部分新式樣註冊制度引進日本新式樣實務已經行之有年,但是只有少部分的裁定由法院作出。最近的案例提供一已註冊部分新式樣與一宣稱侵權產品如何被評估的指導。
一下水道出入孔蓋框架的內表面(Fig. 1的灰色部分)係為已註冊的部份新式樣。Fig. 2的終端視圖用實線來顯示權利的範圍。下列為宣稱侵權的產品。
法院陳述基於透過消費者的眼睛產生的新式樣之美學印象來決定是否一已註冊的新式樣與另一新式樣相同或相似。因此,吸引消費者的新式樣的主要部分係藉由考慮產品的本質、使用、使用模式、以及更甚者,是否新式樣具有與公知新式樣區別的新穎的創造元件來識別。再來是系爭新式樣將被研究是否主要部分有任何相同的的元件,以及他們整體上是否有共同的美學印象。基於此原則,法院裁定該已註冊新式樣的主特徵係為在下水道出入孔蓋框架的內表面對比於Fig. 6顯示的先前技藝之下水道出入孔蓋框架的內表面標示x的部分沒有突出物,且因此在已註冊新式樣的下水道出入孔蓋框架的內表面係為垂直的(Fig. 2的Y)。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