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突顯出查核僱傭合約之 智慧財產條款的需求

道法同仁

    法院判決突顯出查核僱傭合約之智慧財產條款的需求
    101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0)

    DEEP & FAR

     

     

    法院判決突顯出查核僱傭合約之

    智慧財產條款的需求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機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史丹福於1988年僱傭一位名叫Mark Holodniy的科學家為傳染病部門的一工作研究員,其研究主要集中於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然而,與其在史丹福的僱傭相關聯的是,Holodniy簽訂一項「著作權與專利協議」,其承諾在為史丹福員工期間,他同意將其所構思之發明權益以書面同意確認或讓渡予史丹福。

    Holodniy1989開始訪問一鯨魚公司(Cetus Corporation)的實驗室來學習一種稱為聚合酶鏈反應新方法(PCR)Holodniy與該鯨魚公司簽訂了「訪問者保密協定」(VCA),其明定Holodniy對其發明的權益「將轉讓給鯨魚公司」。因此,Holodniy成為擁有兩份明顯衝突的合約,該些文件記載了其必須轉讓相同發明的權益給不同的實體。

    Holodniy與其同事最終研發一種使用該PCR去量測使用藥物治療HIV的療效。羅氏公司於1991年購買鯨魚公司的「PCR生意」,其包含與Holodniy有關之該VCA。當該交易完成後,羅氏公司開始製造使用Holodniy的方法製造HIV檢驗套組。

    基於Holodniy的方法,史丹福在次年內獲得了三項專利。史丹福於2005年在加州北區的美國地方法院對羅氏公司提出訴訟,主張羅氏公司的HIV檢驗套組侵犯史丹福的該三項專利。羅氏公司以挑戰史丹福的專利擁有權為部分防禦。該地方法院以羅氏公司的防禦為一種反訴,並認為其已過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