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標記流氓增加錯誤標記訴訟
101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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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標記流氓增加錯誤標記訴訟 |
蔡頌瑾
專利一組副主任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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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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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近期的Forest Group與Solo Cup判決表明了高度的證據障礙乃繼續用於證明在第292條規定下的詐欺意圖。即使當原告證實了被告對其物品被錯誤地標記係帶有認識,該被告將只有在其未能反駁該詐欺意圖的推定時,才會被認為有法律責任。然而,考慮到Forest Group判決對每一件物品處以罰金,企業於標記據稱被其資產目錄中專利所涵蓋的物品 時,應踐行應有的注意程度。明顯地,錯誤專利標記只有在當被標記的產品係「未獲得專利權」時才適用。聯邦法院將未獲得專利權定義為「意指該被質疑的物品並沒有被該物品所標記有的每一專利中的至少一項申請專利範圍所涵蓋」。因此,每一被標記專利中的至少一項申請專利範圍應涵蓋該被標記的物品。勸告企業不要將產品標記以過期的或失效的專利號碼。為協助此實務,事務所可提供所內系統中客戶公司的有效專利的清單。除此之外,企業應確認每一件目前被標記的物品係確實被所標記的每一專利或專利申請號中的至少一項申請專利範圍所涵蓋,特別是當該些申請專利範圍的範圍可能已在審查或訴訟期間被限縮時。企業可考慮獲取一專利或專利申請案確實涵蓋一被標記產品的法律意見。針對關於現行法律形勢的進一步資訊以及針對特定企業的建議,請與本所任一資深專利承辦人聯絡洽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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