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board, Inc. v. Desire2learn, Inc. 於 2009年7月27日的判決 附屬請求項中的特定限制引起該限制 未出現於獨立項中的推定

黃郁靜

黃郁靜

資深專利工程師
    -國立陽明大學 物理治療系
    -國立陽明大學 生物藥學研究所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物理治療師
    -國立陽明大學新藥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道法法律事務所
Blackboard, Inc. v. Desire2learn, Inc.於2009年7月27日的判決
101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0)

DEEP & FAR

 

 

Blackboard, Inc. v. Desire2learn, Inc.

2009727的判決

附屬請求項中的特定限制引起該限制
未出現於獨立項中的推定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然後,地方法院進行處理Desire2learn是否已侵害該專利請求項36-38之陪審團審

(jury trial)Desire2learn聲稱那些請求項可被先前技術預見且為顯而易見的。陪審團認

為請求項36-38既未被預見也非顯而易見,且Desire2learn已侵害那些請求項。

 

    之後,Desire2learn提出以法律問題做判決之聲請(motion fo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JMOL),爭辯地方法院所否決:請求項36-38因可預見及顯而易見而無效。

 

    聯邦巡迴法院逆轉該敗訴而核准JMOL,以先前技術的兩篇引證案作為法律依據,

認為請求項363738因可預見而無效。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對說明書仔細審查後釐清 單一登入限制並未出現於該專利的

每個請求項。而且,請求項1無法在不令請求項25多餘的情況下解釋為包括單一登入,

這暗示了請求項36(包含如請求項1的相同相關語句)也不需要以單一登入存取所有程

序。

 

    Blackboard對地方法院請求項1-35因不明確而無效的判決提起交互上訴。聯邦巡迴
法院同意地方法院,聲明程式化一般目的的電腦描述的是一種結果,而非達到那種結果
的裝置,因此不構成結構的足夠揭露以支持功能手段請求項中所請求的功能。當電腦被
參照作為功能手段請求項中功能的支持,其中必有電腦如何執行該請求功能的某些解
釋。專利權人不能只因為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設計一種執行該請求功能的裝置,
而避免針對結構提供明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