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塑專利法:最高法院及讓渡書(一)

道法同仁

    形塑專利法:最高法院及讓渡書
    1014月號     (240)

    DEEP & FAR

     

     

    形塑專利法:最高法院及讓渡書()

    by Gottlieb Rackman & Reisman, P.C.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歷來,在美國,專利權是發明人所擁有的。發明人可以讓渡他們的專利權給其他實體。在雇用的環境中,一個發明人通常讓渡他/她的權利給一位雇主,經常是在雇用開始時,甚至是在任何發明想像前。當一個專利的核發是聯邦支助的研究之結果時,一個在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個案,提出了對這些讓渡書用字以及一個相對新的法則:”Bayh-Dole”法案如何對那些權利具有衝擊的疑問。

    史丹福對Roche”案中,一個研究者,在接受史丹福大學的雇用時,同意他將讓渡任何發明的權利給史丹福大學。他在史丹福大學所做的關於量測後天免疫系統不全症候群(HIV)病毒負載的工作是:1.部份由聯邦支助的,以及2.Roche前身公司,Cetus,處並與其共同完成的。在工作的努力中,一進入一Roche的職場後,該史丹福大學員工簽署了一來訪者協議書,其包括下述詞句:「我謹此讓渡」智慧財產權給Roc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