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 進步性步驟趨勢
101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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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進步性步驟趨勢(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續) |
張煜偉
資深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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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本發明中的問題與主要先前技術的發明中的問題沒有關聯時,這種情況引起了一個疑慮︰所述主要先前技術發明不能作為與本發明作比較對應的資格,且是在極端情況下,防止結合主要及次要先前技術。但是,我們應該主要聚焦在先前技術是否具有一個共同的問題,而不是在於本發明與主要先前技術是否具有一個共同的問題。 如果主要先前技術的發明具有的目的與本發明完全不同,一般來說很難找到針對類似於主要先前技術發明的目的,並揭露本發明的區隔特點的次要先前技術文件。因此,本發明相較於這樣的主要先前技術發明具有進步性步驟,然而在極少數情況下,所述主要與次要先前技術發明共有與本發明完全不同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在實現本發明的容易性應予以確認(即使本發明所通過的的路線完全不同於發明人實際通過的路線)。這是因為不論動機或所要解決的問題,申請專利範圍的措辭客觀定義一個所請求的發明,且只有一項專利應被授予給一個發明*8。如果一項專利被授予每一項發明的路線,這樣的發明成為重複專利。 *8 東京高等法院 B)IPHC判決中的「問題」 在IPHC判決中的問題是透過比較主要先前技術發明與本發明而客觀建立。 在某些情況下,雖然先前技術發明的目的完全不同於本發明,但先前技術發明具有非常類似於本發明的成分特點。當這樣的先前技術被歸類為主要先前技術發明時,本發明與先前技術發明間的差異是非常小的,因此客觀的(由差異所引導的)問題實在是微不足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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