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卡拒斥Goo Goo (GAGA SAYS NO NO TO GOO GOO)

道法同仁

    卡卡拒斥Goo Goo
    101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0)

    DEEP & FAR

     

     

    卡卡拒斥Goo Goo 
    (GAGA SAYS NO NO TO GOO GOO) 
    著者:Robert Cumming

     

    吳巧玲 程序一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3) 雖然法院發現如果禁止被告使用Lady Goo Goo的歌曲,其將產生重大的損失,法院亦發現原告基於信譽的喪失及淡化Lady GaGa品牌所產生的損害將難以估計,而損害賠償,將不是一個適當的補救方法。

    法院最後裁決維持現狀,允許被告使用Lady GooGoo商標在遊戲上面,但禁止發行歌曲。

    評論
    知悉Lady GaGa似乎甘願讓lady Goo Goo以卡通寶寶方式於電腦遊戲中呈現,是令人感到有趣的。然而,當它變成明顯有意邁入音樂方面時,就會產生經濟上的利害關係,而Lady GaGa因此迅速果決地動作了。

    該禁令並沒有禁止Lady Goo Goo繼續使用於遊戲上,但散播於更廣泛且更具營利性的音樂市場播放將會抵觸到該禁令。

    拙劣模仿(PARODY)

    拙劣模仿在商標侵權及仿冒中係一微妙區塊,且無法律基礎做為防堵。如何定義在藉拙劣模仿在人權之表達自由進入智慧財產權侵權的界線,實有困難。

    判例法已經顯示出拙劣模仿本身並不是一個問題,而是該行為如何呈現於消費者面前,拙劣模仿真實創作者或來源必須不能受到質疑。因此,英國法院的作法接近於美國,即認同依第一修正案對表達自由之憲法權利不能使拙劣模仿豁免於商標侵權的責任。

    在此案中,法院發現在某些事實,Lady Goo GooMoshi怪獸遊戲中的拙劣模仿人物,變身為一販售唱片品牌。這麼做,超出商標權範圍而侵害Lady Ga Ga在音樂市場享有的保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