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配置

道法同仁

    商品的配置
    101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0)

    DEEP & FAR

     

     

    商品的配置

     

    黃星源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被用來評估配置是否是法律上功能性的四個要素為:(1)發明專利的存在揭露了設計的功能優勢;(2)設計創作者在廣告資料所吹捧的功能優勢;(3)競爭者無法達成的替代設計程度;(4)事實指出設計導因於相對簡單而低廉之製造產品的方法。

       

        申請人合併了發明專利在鋸齒邊和端壁的使用的教導,並由此獲得優勢。採用在專利中揭露的發明重要元件是清楚的。申請人的文獻指出鋸齒的功能優勢並明確的將上述特徵和專利連結。申請人並未能提出任何有關可以使的競爭產品擁有同樣優勢的替代競爭設計的資料。如果本案公告註冊該三個配置,潛在的競爭設計將有可能大為減少。審查委員或申請人皆沒有證據提出配有申請人設計特點的鏡頭蓋產品的花費。

     

        前三個因素的證據得出申請人的產品設計是法律上功能性的結論。因此,它們從註冊中被排除。不論是主註冊簿或輔註冊簿排除功能性產品設計在註冊案外,已經制定在商標法2(f)節。假使進一步的檢視會得出商品設計並非法律上功能性的結論,商標裁判及上訴委員會認為設計是否獲得成為商標的識別性,卻被認為沒有。用來支持獲得識別性所呈送的聲明書並不足夠,而且缺乏將產品配置作為商標促銷的證據。即使促銷書面描述了配置,仍然不足以使得商標裁判及上訴委員會相信潛在消費者會將圖片視為商品照片以外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