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專利外審制度何去何從(三)

道法同仁

    作者:吳冠賜

    談專利外審制度何去何從()

    1. 要求外審委員背書之不當:專利外審委員於審查專利案時被要求必須對於專利案下具體之准駁意見,所有的責任均由專利外審委員負責,中標局之承辦人員僅係代替專利外審委員製作審定書,遇有申請人詢問或質疑一概推得乾乾淨淨,謙稱「本局」僅係代替專利外審委員製作審定書,對於准駁或審理之當否均無置喙之餘地。
    2. 要求外審委員再酌之缺憾:專利外審委員於專利案審查完畢後將案件連同審查意見表一併寄回中標局,由中標局指定一位實體承辦人員依專利外審委員之意見製作審定書,看似平常,惟實際上頗多問題,例如專利審查委員審查意見要准予專利而實體承辦人發現專利說明書有許多不符專利法規定之情事,甚或專利外審委員認為不應予專利而實體承辦人認為應准予專利方合理時,存在有許多種情形與機會,實體承辦人必須去函請專利外審委員再酌(所謂再酌即係請專利外審委員再次斟酌重新表示審查意見),於是透過再酌制度,實體承辦人可以一次又一次的請專利外審委員再酌,似頗不合理。

    肆、專利外審制度之改進建議

    1. 專利外審委員之角色:外審委員應定位為技術審意見之提供者,其應係以學者專家的角色提供技術意見供中標局參考,因此所有之案件均應發審給中標局之內審委員,由內審委員負責實際之審查工作,若內審委員就案件之技術有疑義時,則發交外審委員請其提供技術意見以為專利案件審查之參考,至於採納與否則由承審之內審委員自行斟酌。
    2. 專利外審委員之職責:外審委員僅就其所提供之技術意見負責,以其專業知識判斷申請案是否具新穎性、是否可實施、是否具功效…等等專業領域上之技術判斷,至於如何函申請人修正、縮減申請專利範圍或其他與法律有關之審查問題,專利外審委員應可表示或不表示其意見,將審查意見限制在技術意見範圍,減輕外審委員之職責,以使審案報酬合理;且對於行政法令及其他專利法規外審委員通常較不熟悉,應非屬外審委員之職責較為合理。
    3. 專利外審委員不宜於專利審定書上具名負責:審查委員就承審案件具名負責係屬理所當然之事,世界各國亦皆如是規定,惟外審委員僅係提供專利審查技術意見而非承審專利案件,如此則外審委員不宜於專利審定書上具名負責,所有之專利案件仍應由中標局內部專職之審查委員就承審案件具名負責。(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