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遭非議的手指
101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0) |
DEEP & FAR |
|
|
一根遭非議的手指 |
李可榕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
|
||
|
接續 一個相關論點是,在決定拒絕註冊前,委員會責備過申請人的上訴行為。申請人曾兩次請求本件送回審查代理人,以便能提交某些額外的證據作為紀錄。然而,委員會予以拒絕,主要原因係其請求在上訴程序中已然太遲;也因申請人無法解釋何以未能更早發現這項證據。 儘管如此,申請人不智地決定附加那甚為相同的證據在其答辯狀。委員會 「困惑地」 瞭解為何Luxuria會以此種方式送交這樣的資料;因此全然拒絕接受其證據及答辯狀。委員會一針見血地指出: 我們不得不為申請人對委員會所為之行為和其標誌傳達之訊息間註記一共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