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法官vs.刁鑽律師(三)
101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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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vs.刁鑽律師(三) |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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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缺乏同情心:依輔佐人之理解,所謂「法律不過人情」,堂堂男子漢立於天地之間,如自己有如兄長遭遇,亦必出手教訓內人。詳言之,在 該署檢察官觸犯人間法、理、情之情節有如上列, 鈞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4號裁定或係出因不解前述諸般情節之際,匆忙間為該署檢察官所惑而為之未經思慮裁判,祈 鈞院考量前情及後述訴求,撤銷原裁定,並駁回該署檢察官之恣意聲請: 一、
受刑人個性一向自我封閉、懦弱與溫婉,絕不致主動罵人,而該丟擊日亦非基於傷害犯意,實因其妻率先以該桶裝漂白劑攻擊,受刑人乃出於正當防衛而以其原物即時還擊而已。 二、
受刑人雖曾經員警“口頭”告知有保護令,卻無以詳悉其內容,且因遲遲未接獲正式保護令,復經多方錯誤告知保護令之生效,當以收到書面通知為準。是受刑人實非蓄意違犯 鈞院核發之保護令,且受刑人自 三、
依卷內狀紙陳報,其妻確實曾經有意不為追究,但與受刑人無知共同誤會雙方不理會法院之通知,即可自動無事或發生撤回告訴之效果。 四、
依卷內狀紙陳報,或因景氣低迷之故,受刑人每月收入不及二萬為期已然甚久,其妻過去卻屢屢威逼受刑人每月至少繳交二萬,否則必鬧家庭革命,生活至感困苦。況且, 五、
輔佐人將
鈞院原裁定,告知親朋好友,無人不立即反應:「聲請之檢察官『吃飽太閒』」,放著國家或社會諸多重大犯罪或走私毒品之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或安定之大事不為摘奸發伏,而專找無知小民麻煩。多欲輔佐人將案情披露網路,以求人民公審者。並稱本案案情或將為原審法官或該署檢察官博得「恐龍」法官或檢察官之譽者,期盼 鈞院能以裁判光明正大抹除人民心中之此一陰影,無任感禱。 伏望 鈞院究明上情,以解受刑人倒懸。此外,撤銷緩刑將使受刑人因家醜外揚而留有刑事紀錄,一生清白毀於一旦。懇祈 鈞院撤銷原裁定,並駁回該署之聲請,以全青天大德,實感德便! 以上抗告理由,至少某程度洋洋灑灑,似乎言之成理,無奈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如下理由駁回抗告: 一、「抗告人於緩刑期間內即99年8月30日下午9時20分許,以手敲房門,並吼叫「你娘雞巴」,以此方式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並騷擾被害人,而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復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是抗告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自堪認定。」 二、「惟抗告人於前案即99年8月20日宣告緩刑確定之第10日後,即再度違犯家庭暴力案件,核其再犯係對於同一被害人犯家庭暴力案件,其所犯前後2罪均為對於其配偶違反家庭暴力法案件,犯罪類型相同,且後案犯罪時間竟仍密接於前案確定日後第10日,顯見其漠視保護令裁定,守法意識薄弱,自我反省能力及自制能力不足,確未能藉由前開緩刑宣告以達自我警惕之效果,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惟按保護令自核發起生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保護令收受時間,僅係抗告人對系爭保護令抗告時間如何計算之問題,與系爭保護令之生效時點無涉,是抗告人稱保護令於99年8月30日尚未合法送達,故未生效云云,顯有誤會,不足為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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