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進行的 BILSKI V. KAPPOS言詞辯論

吳佩玲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國立台灣大學農藝學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農藝學研究所作物生理組碩士
    -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助理研究員
    -生物技術開發中心管理師
美國最高法院進行的BILSKI v KAPPOS言詞辯論
101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9)

DEEP & FAR

 

 

美國最高法院進行的
BILSKI V. KAPPOS言詞辯論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2009119日,美國最高法院就Bilski v. Kappos的指標性商業方法案例進行言詞辯論聽證。在此案例中,法院的判決很可能判定在美國給予商業方法、電腦軟體以及其他方法的專利保護範圍。

直線圖說文字 1: “吾等留給未來案例機械實施精細輪廓的細節以及特定問題的答案,例如是否或何時電腦的請求項描述符合將方法請求項與特定機械結合…”
-聯邦法院見解-
在最高法院進行的上訴核心待決的議題涉及:(1)聯邦巡迴法院是否正確地裁決一種方法必須與特定機械結合或是將特定物品轉換為35 U.S.C. § 101下專利適格的不同狀態或物 (亦名為 機械--轉換測試”)、以及(2)描述通用電腦的方法請求項是否與 特定機械結合並且指向適格的專利標的-一個重要的議題,因為眾多電腦程式除了PC外,無法運行。

美國認可35 U.S.C. § 101下四個法定專利標的範疇,此包括方法、機械、製品以及組成物,在 方法範疇下,商業方法、藥物治療程序以及電腦軟體已經得到U.S.專利。在20081030日聯邦巡迴法院釋出的聯席見解中,法院撤回其在State Street Bank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149 F.3d 1368 (Fed. Cir. 1998)中確立在有用-具體-有形測試下商業方法請求項的專利適格的先前見解,法院反而認定所有 方法的專利標的適格必須在美國最高法院Diamond v. Diehr, 450 U.S. 176 (1981)案例中明確表述的 機械--轉換測試下進行評估。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