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進行的 BILSKI V. KAPPOS言詞辯論
101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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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進行的BILSKI V. KAPPOS言詞辯論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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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9日,美國最高法院就Bilski v. Kappos的指標性商業方法案例進行言詞辯論聽證。在此案例中,法院的判決很可能判定在美國給予商業方法、電腦軟體以及其他方法的專利保護範圍。
美國認可35
U.S.C. § 101下四個法定專利標的範疇,此包括方法、機械、製品以及組成物,在 “方法”
範疇下,商業方法、藥物治療程序以及電腦軟體已經得到U.S.專利。在2008年10月30日聯邦巡迴法院釋出的聯席見解中,法院撤回其在State Street Bank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149 F.3d 1368 (Fed. Cir. 1998)中確立在有用-具體-有形測試下商業方法請求項的專利適格的先前見解,法院反而認定所有 “方法”
的專利標的適格必須在美國最高法院Diamond
v. Diehr, 450
U.S. 176 (1981)案例中明確表述的 “機械-或-轉換測試”
下進行評估。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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