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原始碼軟體: 給予專利權或不給予專利權

胡文和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系學士
    -捷泰電子有限公司
    -鴻福證券
開放原始碼軟體:給予專利權或不給予專利權
101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9)

DEEP & FAR

 

開放原始碼軟體:

給予專利權或不給予專利權

– Martin F. Noonan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開放原始碼軟體授權根本上與傳統軟體授權不同。雖然現在有超過1400個獨特的開放原始碼授權,但一般而言,開放原始碼授權給予最終消費者一免專利權利金的權利來依其自己的目的觀看、使用、及修改開放原始碼1 - 完全不需要取得作者的許可。2

    相較之下,最終消費者只能經由取得專利持有人的許可(亦即,授權),才能利用針對已取得專利之技術的修改。專利給予專利持有人對於他們已取得專利之技術大量的控制權。詳言之,專利給予專利持有人一製造、使用、販賣、要約販賣、及進口專利持有人之已取得專利之技術的排他權。要行使任何這些權利需要專利持有人之授權。因此,假如一專利持有人將已取得專利之技術包含在由一開放原始碼授權所管理的軟體中,則該專利持有人必須將該已取得專利之技術對最終消費者授予一免專利權利金之專利授權。

    然而,開放原始碼授權對於軟體開發者是否可以或甚至應否申請專利保護並沒有影響。開放原始碼授權只對於專利持有人可如何使用其專利權有影響。為了有效地同時使用開放原始碼軟體與專利兩者,軟體開發者必須認清: 雖然開放原始碼授權通常要求專利授權之免專利權利金的許可,但授權許可僅限定於使用依開放原始碼授權所授權的軟體的最終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