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九十八)

道法同仁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101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9)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九十八)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上一期談到犯罪行為論,本期接續:

    固然,在競合論之結構涉及到行為與構成要件實現關係的認定,然此種認定並非競合論之本體,僅是競合論的前提而已。雖然競合論的基本結構涉及單一或複數行為實現複數規範,而此種關係之認定,固屬於犯罪行為論的判斷範圍,然而競合論所處理者,並非行為與構成要件之認定問題,而是以已然存在的複數規範作為基礎前提,如果行為所實現之構成要件,究竟為一個或數個,無從決定時,則尚不得謂為屬於競合問題,此時仍舊是犯罪行為論處理的範圍。競合論既係以複數構成要件實現,作為成立前提,則必須複數之構成要件已然確實實現,方有進入競合論範圍處理之可能。在競合論中,根本不需也不應作構成要件是否實現的判斷,其所關注的焦點,並不在於構成要件是否實現,而是如何在已實現的構成要件中,妥適地處理應有可罰性之法律效果。

    第二款        法律效果論

    刑法本就是對於犯罪科以刑事制裁法律效果的規範,法律效果的產生,必須犯罪作為前提條件,當犯罪得到確認時,行為可罰性方得以成立,進而方有法律效果之反應。在刑法的體系流程中,法律效果論的處理範圍,必然係以犯罪行為論作為前提條件,亦即法律效果論必須銜接在犯罪行為論之後,並且以犯罪行為論所認定之可罰性,作為處理法律效果的前提條件,此即所謂「無罪亦無刑(nulla poena sine crimen)」之謂。在法律效果論的範疇中,主要係以可罰性成立成為前提,以認定對於該評價客體(可能為單一,亦可能為複數行為)之刑事制裁種類、範圍及程度,亦即以認定刑罰種類及刑度範圍。在刑法不採絕對刑的情況下,法律效果論所處理的法律效果,均具有種類選擇性,以及一定範圍之刑度,作為法官在裁量時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