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七十九)

蔡馭理

蔡馭理

副所長
    -台灣大學電機系學士
    -台灣大學電信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智權碩士
    -陽明交通大學科法所碩士
    -台灣專利師
    -道法法律事務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TIPS A級自評員
    -InterDigital Inc. 法務助理
    -道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台灣恆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華三創菁英協會理事
    -台灣專利師公會會員
    -亞洲代理人協會會員
    -台灣商標協會會員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
101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9)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七十九)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

 

 

§42-I 化學方法(Chemical Processes

 

        一化學方法申請專利範圍之例:

 

4. 一方法用以處理一聚乙烯樹脂物體表面以增加其對油墨的接受性,其包含:

        將該物體表面暴露於一濃硫酸中之二鉻酸鈉飽和溶液。

 

        如先前第36節所述,不反對單一步驟方法。申請專利範圍5例示一少數不主張組合物的案例。

        化學方法適合包含一僅加入被使用到材料的細節之附屬方法申請專利範圍。例如,若申請專利範圍5引述"一酸",一附屬項可為:"一如申請專利範圍5所述‧‧‧之方法,其中該酸係為硫酸"

        在化學方法案中,通常該方法會以所引述的組成物和實際的操控步驟(其本身通常不重要)作成專利性區隔,。在範例申請專利範圍5中,該操控步驟"暴露"一物體於一試劑當然係很舊的;其單獨的新穎性在於試劑的組成。富邏輯性地,要思量暴露於試劑X與暴露於試劑Y是不同的步驟。(亦可參見來日第56節關於新用途申請專利範圍)。

        在方法可以與多於一個相關的材料或化學物質實施或使用時,可以依照來日第50節提出的規則使用馬庫西寫法。此外,替代的表示法(AB-第24)有時在描述方法中使用到的相異化學物質也被允許。在Ex parte Pantzer and Feier案之申請過程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在沒有任何參考資料引述下,依照第112條被駁回。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引用一染色纖維,其中該用來製備染色溶液的染料被定義為"[A’][B’]其中之一或兩者在[某一]鹼性條件下與[C]"反應的產物。其他申請專利範圍使用""的措詞。所有請求項最終附屬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引用某些A’B’為其系屬的氨基苯酚之AB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沒有限制於AB中之一,因為其要求一方法"包含"在一水介質中分散AB。上訴委員會撤銷了該駁回,並認為"兩者"""不會太過廣泛而造成不明確,且未包括"不確定數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