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十)
101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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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十)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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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的缺點同樣是有的。例如,參與雙方再審查的第三當事人基於所提出的或已能夠在再審查中所提出的相同理由,隨後在接著的訴訟中從主張無效性中予以排除。而且,受挑戰專利的認證將導致更強的專利—亦即,在民事訴訟中更難以挑戰的專利。 另一重大的趨勢、或者已由目前經濟氣候所賦予新活力的至少一個,是替代性服務費安排。在通常的感覺中,替代性服務費安排是從客戶轉移一部分的訴訟風險到外部法律顧問的方法,例如,抽成式案例,即是一例。於此情事,所述外部法律顧問將完全基於結果和賠償裁定金額而回收服務費和成本。這些種類的服務費安排不是新的,但是就像在智慧財產訴訟中許多其他遞增的趨勢,有的是在所給這些種類契約的注意事項中的轉移,特別是具有替代性服務費安排的擴大性中台—例如,用於特定專案的固定服務費、或如果特別的聲請是成功的服務費,以作為成功標識或目標達成的補償(或紅利)。這些種類的替代性安排是根據現代訴訟的現實而特別調整獎勵的嘗試。全盤地檢視,這些替代性選項就客戶們和事務所們兩方而言是有用的,客戶們嘗試獎勵外部法律顧問,而事務所們嘗試證明它們的利益與它們的客戶的利益是一致的。歸結為其最簡單的形式,客戶們想要贏並且控制訴訟成本,而外部法律顧問則想要獲得在它們能力中的客戶信任以確保有利的結果、並且由於它們如此做的努力將受到合理補償。如有效使用,替代性請款能夠被使用來完成這些目標中的每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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